一、監事概念:
監事是股份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亦稱“監察人”。通常監事會中至少應一人為股東,并在國內有住所。監事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監事的任期一般較董事短,各國規定不一。監事因故缺額時,應召集股東大會補選。監事的報酬,如果章程未定,應由股東大會決定。直接上級:監事主席。崗位性質:負責全公司的監督、檢查、考核。管理權限:受監事會主席委托,行使對全公司的監督、檢查、考核管理權限,并承擔執行公司規章制度、管理規程及工作指令的義務。
二、監事職責:
1、負責監督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
2、負責檢查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和查閱帳簿及其他會計資料。
3、負責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會計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公司名義委托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師幫助復審。
4、有權建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5、有權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和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6、負責對各級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考核。
7、負責對各部門管理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考核。
8、負責對各駐外機構管理進行檢查、監督。
9、有權對公司的管理提出建議和意見。
10、有權對公司發生的問題提出質疑。
11、負責股東會決議交辦其他重要工作。
12、對所承擔的工作全面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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