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備案所需材料清單
第一類:國家機關、人民團體
(含涉密、無證照單位)
1、省、市(區)編制委員會、政府文件、批文或本部門上一級主管單位的有關文件、有效憑證;
2、單位負責人身份證件;
3、業務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單位負責人授權委托書(非單位負責人辦理業務時提供,業務經辦人必須是本單位正式員工)
第二類:企業、個體工商戶
1、營業執照;
2、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
3、業務經辦人身份證件及授權委托書(非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辦理業務時提供)
4、各類業務類章按類別攜帶資料
1)合同專用章:開戶許可證
2)報關專用章: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批準證書,或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回執
3)報檢專用章或代理報檢專用章:自理報檢單位許可證或代理報檢單位許可證
4)工會的公章和財務章:工會成立批文
5)企業黨組織、紀檢部門公章:該組織成立的批文
6)企業刻制其他各類專用章: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專項業務資格證書
7)分支機構刻制公章:刻章說明報告(總公司出具意見加蓋公章)
8)法定代表人為境外人員的外資獨資、合資企業刻制公章:法定代表人護照等有效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簽字委托書
9)停車場刻章:停車場許可證
10)并刊中英文、民族文字公章說明:
i.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企業刻制公章圖章式樣為橢圓形,須刻英文公章的必須并刊中文;
ii.有對外業務的國內企業,可刻制中英文公章(公章為圓形,英文譯名必須經有資質的翻譯公司提供其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翻譯證明,均加蓋翻譯公司的公章);
iii.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制作公章可以并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
第三類: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1、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
2、業務經辦人身份證件及授權委托書(非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辦理業務時提供);
3、各類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按類別攜帶資料
1)社會團體:《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2)民辦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3)職工培訓機構:《招生辦學機構注冊證》或《辦學許可證》
4)幼兒園和其他教學培訓機構:《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或《注冊證書》
5)外地駐粵機構或辦事處:駐地人民政府相關管理部門核發的登記或備案關明文件和刻章介紹信
6)醫療機構、個體診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營業執照》
7)記者站、雜志社、報社、出版社等新聞出版部門:國家、省或市新聞出版局的批文及證書
8)內部保衛部門:成立該保衛部門的文件
9)業主委員會: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的《備案證明》
10)司法鑒定機構:省司法廳核發的《準予登記決定書》
11)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合伙人證明材料、市司法局出具的刻章證明(律師事務所)、市財政局出具的刻章證明(會計事務所)
12)宗教組織:省或市(區)民族宗教事務單位頒發的《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同意刻章的意見書、單位負責人身份證
13)街道辦、居(村)民委員會:成立批文、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同意刻章證明
14)居(村)民小組:成立批文;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同意刻章證明、居(村)民委員會同意刻章介紹信
15)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機構:開辦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委托書、區以上市場登記機關出具的證明及《市場登記證》
第四類:商業性銀行、金融機構
1、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
2、業務經辦人身份證明文件及授權委托書(非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辦理業務時提供);
3、各類商業性銀行或金融機構按類別攜帶資料
1)銀行單位:《營業執照》、《金融許可證》
2)托管產品:證監會或銀保監會設立托管產品的批復、《營業執照》、證監會或銀保監會出具的刻章說明材料
3)銀行理財產品:銀保監會或證監會的批準文件、《營業執照》
4)基金會:《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民政局出具的刻章證明
5)基金專用章:證監會、銀保監會的批復文件,制定證券公司、銀行憑機構的《營業執照》和《金融許可證》
第五類:清算組
1、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
2、業務經辦人身份證明文件及授權委托書(非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辦理業務時提供);
3、各類清算組按類別攜帶資料
1)法院宣布破產:破產公告(法院頒發)、指定管理人決定書、法院出具刻章公函
2)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組:法院民事裁定書、法院刻制公函
3)企業自行清算:股東決議書(由法定代表人、股東、董事簽字)、市場監管部門《備案通知書》所指定的清算組組長
4)提供單位負責人(監管部門、上級主管部門確認的負責人)身份證明、業務經辦人身份證件
第六類:臨時性組織
1、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
2、業務經辦人身份證明文件及授權委托書(非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辦理業務時提供);
3、各類臨時性組織按類別攜帶資料
1)臨時展銷會、比賽組委會等:省、市(區)有關批文,由政府部門加具意見的刻章說明材料,公章樣模須注明年限
2)臨時籌建單位:一般不予刻章,確因工作需要且為政府立項的,只許刻公章。基建單位需持市(區)市場監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籌建許可證》;行政、金融機構籌備的分別需持政府批文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批文;其他企業籌備階段不允許刻章
3)圖書編委會:成立圖書編委會的決定文件、由成立該編委會的出版社加具意見并加蓋公章的刻章說明。
附件
附件1:公章備案申請書
附件2:授權委托證明書
附件3:印章繳銷存單(印章店留存)\印章繳銷回執
附件4:印章未備案聲明
附件5:印章遺失(被搶、被盜)補刻登記表
附件6:廣東省公章刻制備案業務工作指引
附件7:公章刻制備案資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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