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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市場主體 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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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
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場主體住所登記管理,推進市場主體登記便利化,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管理。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上述主體分支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市場主體的住所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市場主體的經營場所是指其開展經營活動的場所。本辦法有關住所的規定適用于市場主體的經營場所。集群注冊托管企業及集群企業的住所登記,按照本市企業集群注冊登記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場主體住所應經登記機關登記;市場主體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之前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條 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住所使用證明材料、住所信息申報材料實行形式審查,申請人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市場主體住所的地址應當以公安部門設置的門樓牌號“標準地址”進行申請。如房間未有標準地址的,應到當地門樓牌管理部門申請標準地址。商場和商品交易市場中不是獨立房間、沒有標準地址的鋪位或攤檔,由商場和商品交易市場開辦者參照門樓牌設置的相關要求,申請標準地址后,再申請登記。商場和商品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及時向當地登記機關提供其管理的商場和商品交易市場門樓牌號標準地址和鋪位、攤檔編號。
第六條 市場主體的住所依法應當經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不動產登記中心、公安、生態環境、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許可、登記、備案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的,開展經營活動前須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章 住所要求
第七條 市場主體應當使用固定場所作為住所,并對住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負責。市場主體的住所應當具備必要的經營條件,并且以獨立空間的形式存在,商場和商品交易市場中的鋪位或攤檔、住所托管的集群注冊企業除外。住所或經營場所的面積、布局等設置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市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 市場主體將面積較大的房間分隔為多個獨立房間,應到當地門樓牌管理部門給每個房間申請標準地址,使用標準地址申請登記。將辦公場所分隔為卡座、座席等非獨立房間的,應當按本市企業集群注冊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登記。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同一地址可以申請登記為多
個市場主體住所:
(一)同一地址登記的多個市場主體之間有投資關系;
(二)同一地址登記的原市場主體已不在該地址開展經營活動;
(三)同一地址登記的兩個市場主體之間有充分理由共存經營。申請人申請住所登記時,應對上述情況予以說明;按第(三)種情形登記的,還需提交主體之間有共存經營的材料。
第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住所(或主要經營場所)以外設經營場所,免于設立分支機構,申請備案經營場所即可。各部門對備案場所的管理參照分支機構進行。經營活動涉及后置審批事項的,憑經營場所備案證明代替營業執照辦理許可審批。
第三章 住所信息申報及經營場所備案
第十一條 市場主體申請登記注冊(含經營場所備案)、許可審批及備案時,實行住所信息申報。申請人向登記機關、許可審批及備案部門申報住所信息作為其住所使用證明。法律、法規、規章對市場主體申請許可需提交的住所證明材料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登記機關、許可審批及備案部門應互通互認市場主體申報的住所信息。
第十二條 申報的住所信息應包括:
(一)市場主體聯絡人及聯系方式;
(二)市場主體住所地址及郵政編碼;
(三)房屋所有權人、房屋使用權取得方式;
(四)住所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承諾與聲明;
(五)其他有關情況說明。市場主體住所信息申報的文書由登記機關制定。
第十三條 將住宅(自建房除外)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第十四條 申請經營場所備案,應當將經營場所的地址、負責人等信息,向住所地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停止在備案的經營場所經營的,應當辦理取消備案登記。市場主體辦理注銷登記的,經備案的所有經營場所視為自動取消備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市場主體住所實行屬地管理,各園區、鎮(街道)應當強化市場主體住所日常監管,結合社會服務管理“智網工程”,組織實施市場主體住所監督管理工作,并對轄區內各部門、各村(社區)、網格管理員隊伍的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督查考核。村(社區)、網格管理員隊伍應當依照規定的職責,對市場主體住所進行日常檢查。發現市場主體登記住所信息與實際不符,或住所不符合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應當督促、引導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時通報具有監管職責的部門。
第十六條 各部門應當根據“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加強住所(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隱瞞真實情況、申報虛假住所信息、提交虛假住所使用證明,以及未經登記擅自變更住所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對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市場
主體,按規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對許可審批部門提請的因違法活動被吊銷、撤銷許可批準文件的備案經營場所,由登記機關撤銷該經營場所備案。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未經批準、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職權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對違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違法違規用地行為進行查處。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職權內工礦企業住所存在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對生產、儲存、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包括港口)和煙花爆竹的住所中不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消防部門負責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查處。公安部門負責建立標準地址信息庫,及時根據有關申請對沒有門樓牌號的空間按規定編制門樓牌號;對利用住所從事“黃、賭、毒”等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對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品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及犯罪行為依法查處。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市場主體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他部門依職能對市場主體住所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市場主體違反本辦法規定,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外,納入信用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交易市場”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場地、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經營,對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實行集中、公開、現貨交易的場所,一般指集貿市場或專業市場。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 2021 年 8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 7 月 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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