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主體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清單
東莞市市場主體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共分3類,分別是集群注冊、住所申報制、以網絡地址為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的住所證明。
一、集群注冊中的托管企業(yè)與集群企業(yè)應提交的材料
1.托管企業(yè):需提交標明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產權證明,屬于租賃房產的,還應當提交租賃期限自申請之日起不少于2年的房屋租賃合同或無償使用證明。產權證明具體可提交以下證明材料:使用自有房產的,使用證明為不動產權屬證明;使用非自有房產的,使用證明為業(yè)主不動產權屬證明和房屋租賃協議或者無償使用證明。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明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或者房屋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或者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或者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為自有房屋出具的證明;使用賓館、飯店的,使用證明為房屋租賃協議;使用軍隊房產的,使用證明為《軍隊房地產使用許可證》。
2.集群企業(yè):托管企業(yè)出具的住所托管證明文件。
注:下列市場主體不得申請登記為集群企業(yè):
(一)經營范圍涉及前置審批事項的;
(二)從事生產加工、餐飲服務、旅業(yè)、娛樂服務、網吧、人力資源中介服務、再生資源回收和處理、食品(含保健食品)、藥品、醫(yī)療器械、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機動車維修、放射性物品、旅行社、互聯網金融、融資性擔保、小額貸款、證券服務、拍賣、典當、倉儲、物流等行業(yè)的;
(三)港澳臺、外資企業(yè)不得申請登記為集群企業(yè),經市科技部門認定的港澳臺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人才投資設立的,及注冊場地在市級以上部門認定的孵化載體內的港澳臺、外資企業(yè)除外。
二、適用住所申報制的應提交的材料
申請人向登記機關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表》。如屬于同一地址登記的兩個市場主體之間有充分理由共存經營的,需提交證明材料,如:雙方簽署共存經營的合同、協議等。
三、以網絡地址為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的應提交的材料
網絡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是由為經營者提供網絡經營場所的電子商務平臺出具的,包含經營者姓名、身份證號、網絡經營場所網址等基本信息的,表明申請人合法使用該網絡經營場所的證明材料。
四、“一照多址”情形應提交的材料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yè)法人、合伙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在企業(yè)住所(或主要經營場所)以外本市內設經營場所的,免于設立分支機構,申請備案經營場所即可。具體要求請查閱《經營場所備案申請表》及其提交材料規(guī)范。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上述3種情形之間相互變更的(包括因經營范圍變更導致市場主體變更后不適用集群注冊、不適用網絡地址為經營場所),按變更后的情形,決定能否登記及提交何種住所證明材料。
個體工商戶升級為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轉型為公司制企業(yè)、三來一補企業(yè)轉型為三資企業(yè),相關文件對住所證明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市場主體的住所依法應當經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不動產登記中心、公安、生態(tài)環(huán)境、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衛(wèi)生健康、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許可、登記、備案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的,開展經營活動前須依法辦理有關手續(xù)。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市場主體申請許可需提交的住所證明材料有具體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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