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檔 須 知
一、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各類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建立本檔案,并作為衛生行政部門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
二、檔案應落實專人負責管理,分類記錄,并做到相關內容及時、真實、完整,不漏項、缺項,無邏輯錯誤。
三、建檔時,統一用炭素水筆填寫,做到字跡工整,不得隨意涂改,有時間項目的,一律填寫到日。
四、本檔案按法定要求,至少保存兩年。
五、未依法建立本檔案的,市衛生行政部門將依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章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下載相關文件如下:
東莞市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衛生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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