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在東莞設立登記
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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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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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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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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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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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地區)企業住所證明和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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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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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地區)企業的章程或者組織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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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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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地區)企業出具的對有權簽字人的授權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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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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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地區)企業對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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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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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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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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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代表、代表的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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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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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機構駐在場所的合法使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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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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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機關的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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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要求:
1、本申請書應由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簽署,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簽字筆填寫,字跡應清楚。
2、以上文件除標明復印件外,應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書寫,需提交加蓋翻譯單位印章的中文翻譯件。
4、第2項合法營業證明指隸屬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部門出具的外國(地區)企業存續2年以上的主體資格證明或其他有關營業證明。
5、資信證明應提交同該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原件。
6、第2至6項的文件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
7、第8項租賃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賃協議原件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復印件。
8、按照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規定設立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代表機構,還應當依法提交相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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