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管理辦法第三章 轉會退會和除名
第九條 非執業會員由于工作調動等原因,出現跨市、跨省變動的,可以辦理轉會手續。具體程序為:
(一)非執業會員填寫《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轉會表》(附表三,以下簡稱《轉會表》)遞交轉出地市注協;
(二)轉出地市注協接到《轉會表》后2個工作日內,應對非執業會員是否交納當年會費進行審核,并在《轉會表》簽署意見;
(三)非執業會員將《轉會表》和《會員證》交省注協辦理轉會手續。省注協在接到轉會申請后8個工作日內,應當在《轉會表》上簽署意見,包括繼續教育情況、當年年檢情況等事項;
(四)轉出人員如在省內跨市轉會的,應持經省注協簽署意見的《轉會表》到轉入地市注協報到;如轉到外省的,應將《轉會表》遞交轉入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
(五)跨省轉入的非執業會員應當將《轉會表》和《會員證》遞交省注協辦理手續后,再到市注協報到。
第十條 非執業會員可申請退出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具體程序為:
(一)本人將書面退會申請和《會員證》交市注協。
(二)市注協接到退會申請后2個工作日內,將材料上報省注協。
(三)省注協批準并報中注協。
第十一條 非執業會員拒不履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章程》或《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省注協理事會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并報中注協備案。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注協取消其非執業會員資格,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書,并報中注協備案:
(一) 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 受刑事處罰的。
(三) 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的。
(四)在申請入會時,上報虛假材料的。
(五)存在嚴重違反中注協職業道德守則的行為的。
(六)未通過年檢和自行退會的。
被取消非執業會員資格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取消資格的書面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中注協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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