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一般納稅人企業申請開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
一、適用對象
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視不同情況由銷貨方或購貨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申請條件
(一)除專用發票抵扣聯及發票聯均無法認證、購買方所購貨物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等情況外,《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二)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
(三)因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銷售方須在開具有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
(四)因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
三、報送資料
(一)《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二)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填報《申請單》時應提供由購買方出具的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
(三)因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銷售方在填報《申請單》時應提供由銷售方出具的寫明具體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
四、填表說明
(一)《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二)因專用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的,購買方填報《申請單》時應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
(三)購買方所購貨物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經認證的,購買方填報《申請單》時應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
(四)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填報《申請單》時應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
(五)因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銷售方填報《申請單》時應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
五、進項稅額轉出的有關規定
(一)購買方申請開具《通知單》對應的藍字發票已認證抵扣的,購買方必須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留存的《通知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二)因專用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的,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三)購買方所購貨物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經認證的,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六、其他規定
(一)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除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進行處理外,銷售方還應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比照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處理辦法,通知單第二聯交代開稅務機關。
七、辦理程序
申請人依法提出申請,主管國稅分局辦稅服務廳發票管理窗口受理、審核,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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