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居民納稅人填報。
二、填報依據和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企業會計制度、會計準則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以及會計核算與稅收差異填報,據以填報附表三《納稅調整明細表》第49行。
三、各項目填報說明
1.第1列“期初余額”: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會計準則等核算的各項準備金期初數。
2.第2列“本期轉回額”: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會計準則等核算因價值恢復、資產轉讓等原因轉回的準備金本期轉回數。
3.第3列“本期計提額”: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會計準則等核算的因資產減值發生的準備金本期計提數。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填報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減值額扣除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因公允價值上升的變動增值額后,計入當期損益的數額。
4.第4列“期末余額”: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會計準則等核算的準備金期末數。
5.第5列“納稅調整額”:金額等于第3列“本期計提額”-第2列“本期轉回額”。如為正數,則調增額;如為負數,則為調減額。
四、表間關系
第17行第5列如為正數:
第17行第5列=附表三第51行第3列;
第17行第5列如為負數:
第17行第5列=附表三第51行第4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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