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東莞外資代表處稅收征收實行辦法(東莞外資怎么交稅)
一、外國常駐代表處(如下簡稱“代表處”),是指外國的公司、機構,根據中國的規例在中國設立的聯絡機構。其日常的運作必須遵守中國的法例,包括注冊登記規例、稅例、勞工法例以及其他相關的監管規例。
代表處僅為辦事處登記,不為企業法人,也非有限公司,其所有的民事責任由派出的外國公司(即總機構)承擔;代表處并非一個完整的營業機構,只是總機構派駐中國的一個協助或對中國貿易配套的單位。目前,任何國家/地區的外國公司,均可以在中國的中等以上城市設立代表處。
代表處,不能從事直接的經營活動,即不能簽署商業合同、發出訂單、簽發發票、收款、持有存貨等行為;而代表處只能是配合總機構(即外國公司)從事中國市場的信息收集、聯絡、市場推廣等非營業性的商業活動。
二、代表處不從事直接的經營活動之所以不征收國稅;代表處應征收稅種和稅率;(地稅)
1、營業稅=費用/85%*5%
2、企業所得稅=費用/85*10%*25%
3、提圍費=費用/85%*1‰
三、常駐代表機構的費用支出額包括:
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福利費、物品采購費(包括汽車、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通訊費、差旅費、房租、設備租賃費、交通費、交際費、其他費用。常駐代表機構對上述經費支出額,必須據實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隱瞞。其中屬于在中國境外的經費支出部分,還應提供其總機構和注冊會計師簽字的證明文件,一并報稅務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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