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人必須嚴格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保管使用專用發票。納稅人發生被盜、丟失專用發票情況后,必須按規定程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報失。主管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將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名稱、發票份數、字軌號碼、蓋章與否等情況,在指定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
(二)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除按上述要求處理外,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其報告的丟失發票是否已申報抵扣進行檢查并作出處理:
1.如該發票丟失前已通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可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及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批準后,作為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2.如該發票丟失前未通過防偽稅控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應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后可憑該發票復印件及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批準后作為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三)一般納稅人丟失手工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或“抵扣聯”的,不論何種原因,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從對方取得的存根聯復印件也不得充作抵扣憑證)。
問:納稅人發生發票丟失、被盜應如何處理?
答:納稅人發生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國稅機關,領取并填寫《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增值稅專用發票遺失聲明〉刊出登記表》,連同遺失證明的材料及《發票繳銷登記表》、《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或《普通發票領購簿》,交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應將《〈增值稅專用發票遺失聲明〉刊出登記表》和掛失登報費一并郵寄中國稅務報社,在《中國稅務報》公開聲明作廢;丟失、被盜普通發票的,在當地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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