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政府有關政策制定。
第二條 廣東 是經廣東省 批準成立,由 投資設立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在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住所: 。
第三條 本企業的宗旨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努力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滿足人民不斷增長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四條 本企業是獨立企業法人,一切活動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個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 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第五條 經營范圍:
許可經營項目:
(參照《前置改作后置的許可經營項目目錄(2012)》具體填寫)
一般經營項目:
(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具體填寫)
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
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經營方式: 。
第三章 注冊資本、投資者名稱、地址、投資額和投資方
第六條 本企業的注冊資金為人民幣 萬元。
第七條 投資者名稱為 ,住所: 。投資額 萬元以貨幣形式出資。
第四章 投資者職責
第八條 企業的下列事項必須由投資者作出決定:
(一) 任免企業法定代表人;
(二) 審議批準企業的章程;
(三) 審議批準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 企業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五) 審議企業轉讓出資和辦理財產轉移手續;
(六) 企業的合并、分立、解散、破產和清算;
(七) 對企業的財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章 組織機構及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本企業設置如下機構
第十條 經理是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一條 本企業法定代表人由投資者任命。
第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定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定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定企業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
(五)擬定企業合并、分立、變更、解散的方案;
(六)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企業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管理人員,決定其他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九)制定企業的具體規章。
第六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三條 本企業勞動用工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采取符合本企業實際的用工形式。
第十四條 本企業貫徹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多勞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條 本企業職工的勞動保護、醫療、養老保險等按國家規定辦理。
第七章 財務會計與利潤分配
第十六條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一) 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
(二) 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 資產負負債表:
(2) 損益表;
(3) 財務狀況變動表;
(4) 財務情況說明書;
(5) 利潤分配表。
(三) 企業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份之十作為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為法定公益金。
企業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投資者批準,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四) 企業的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注冊資金。
(五) 企業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職工的集體福利。
(六) 企業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于企業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八章 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十七條 企業因無償還能力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法宣告破產。
第十八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宣告解散;
(一) 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者;
(二) 因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者;
(三)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的。
上述任何一種情況發生后,應報經投資者批準解散。
第十九條 企業破產或解散時,企業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并成立清算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程序、事項進行清算。
清算結束后,清算機構應提出清算報告報投資者確認,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印章。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和解除
第二十條 企業章程修改,應報原審批單位批準后,方能生效。
由于不可抗力至使章程無法履行或由于企業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報原審批單位批準后,解除本章程。
第十章 章程的訂立和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規定與國家法規政策相抵觸的,以國家法規政策為準,涉及到企業法人登記注冊事項的,以登記主管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訂立。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之日起生效。
投資者蓋章(簽名):
年 月 日
注:要求用A4紙、字體較小(如四號或小四)的字打印,頁數多的可雙面打印,涂改無效,復印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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