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非公募基金會設立登記辦事指南
一、受理事項
非公募基金會設立登記
二、辦理依據
(一)《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
(二)《基金會名稱管理規定》(民政部令第26號)
三、申請設立登記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重要提示:下列情況請直接向國家民政部提交設立申請:(1)擬由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非公募基金會;(2)境外非公募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的代表機構。
四、申請設立登記程序
(一)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時須提交下列材料:
1.《非公募基金會名稱預先核準申請表》(編號:01);
2.非公募基金會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主要介紹申請者的基本情況、設立非公募基金會的理由以及擬設立非公募基金會的名稱、類型、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基金來源渠道等。申請者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須加蓋公章并附相應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登記證書復印件,申請者為自然人的須親筆簽名并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名稱(字號)使用授權書(擬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號,須經該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同意)。
#重要提示:非公募基金會的名稱應當符合《基金會名稱管理規定》,一般由“所在地行政區域(縣級或縣級以上)+字號(2個漢字以上)+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基金會”組成。
(二)召開理事會通過有關決議。申請者根據擬設立基金會的類型,參照《廣東省非公募基金會章程示范文本》(編號:15)起草章程草案,召開理事會(理事人數為5到25人,單數)通過章程草案,并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形成《設立非公募基金會理事會會議紀要》(編號:13A,所有與會理事須簽名確認)。
(三)辦理驗資手續。憑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非公募基金會名稱預先核準登記通知書》,到銀行開設驗資專用賬戶,注入原始基金,由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四)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申請者辦理完成上述程序后,應盡快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取得法律主體資格后方可開展活動。申請時須提交下列材料:
1.《非公募基金會設立申請書》(編號:02);
2.非公募基金會名稱預先核準登記通知書復印件;
3.《非公募基金會章程核準申請表》(編號:03);
4.非公募基金會章程(參照《廣東省非公募基金會章程示范文本》【編號:15】起草);
5.《設立非公募基金會理事會會議紀要》(編號:13A,所有與會理事須簽名確認);
6.資金來源單位或個人的捐資證明(如果捐資人與發起人不一致的,需由捐資人與發起人另行簽訂捐贈協議,寫明捐資金額及用途);
7.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6個月內有效);
8.東莞市非公募基金會專職工作人員登記表。
#重要提示:
1.上述材料須提供一式二份,設立登記后由登記管理機關、基金會各執一份存檔。
2.以上所需提交的表格均可從東莞社會組織網( http:// dgnpo.dg.gov.cn)“表格下載一非公募基金會”欄目直接下載。所有表格如實填寫后打印成紙質文本。
3.非公募基金會批準設立后,憑《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依法辦理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開設銀行賬戶和稅務登記手續,并將《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印章式樣、《銀行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及時送(寄)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社團科備案。
五、批準設立登記程序
(一)受理。申請者提交的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承辦人予以即時受理;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承辦人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于登記管理機關職權受理范圍的,由承辦人說明理由并將材料當面退還申請者。
(二)審查。經有效受理后,登記管理機關書面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合法、有效,必要時實地考察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條件。
(三)批準。登記管理機關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不準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者。
(四)發證。對準予登記的基金會,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并辦理領證簽字手續。
(五)公告。對準予登記的基金會,由登記管理機關在東莞社會組織網上發布公告。
六、咨詢及監督
網址:東莞社會組織網 http:// dgnpo.dg.gov.cn
電子郵箱:dg22019613@126.com、dg22019123@126.com
咨詢電話:22019613
辦公電話:22019123
監督電話:22019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