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后,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即公司注冊資本),而公司實收資本以及股東(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不再作為登記事項。
具體是,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也就是說理論上可以“一元錢辦公司”;允許自主約定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也就是說理論上可以“零首付”;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允許自主約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不再限制兩年內出資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