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一點第一款、第六款
二、具體內容
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上述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三、備案范圍
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且所退還的稅款用于研究軟件產品或集成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的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四、報送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一式兩份)
2、軟件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認定文件和證書復印件(原件核對后退回);
3、即征即退增值稅證明材料。
以上資料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五、備案時間
納稅人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包括預繳期)報送上述資料辦理備案。
六、備案流程
1、納稅人持上述資料向主管稅務分局備案。
2、主管稅務分局受理后直接進行備案登記,并告知納稅人。
七、申報處理
查賬征收納稅人填報2008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五第5欄。
核定征收納稅人直接在收入總額中減除該收入后計算應稅收入額。
八、享受減免稅條件說明
1、納稅人須取得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認定證書;
2、納稅人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稅款須有相應的證明;
3、納稅人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稅款須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或集成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
5.軟件生產企業或集成電路設計(生產)企業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一點第二款、第六款、第八款、第九款
二、具體內容
1、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上述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3、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企業,不再重復執行本條規定。
三、備案范圍
1、我國境內經認定的新辦軟件生產企業;
2、我國境內經認定的新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3、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4、經認定的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不包括已經享受其它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企業)。
四、報送資料
備案報送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一式兩份);
2、軟件企業或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文件和認定證書復印件及年審證明復印件(原件核對后退回)。
匯算清繳期補充報送資料:
《軟件企業或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獲利年度及核算情況表》。
以上資料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五、備案時間
對于申請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納稅人,在獲利年度起的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獲利年度起當年不包括預繳期,之后年度可包括預繳期)報送上述資料辦理備案。備案有效期限內的每個匯算清繳期報送補充報送資料。
對于享受稅率優惠的納稅人(財稅〔2008〕1號第一點第八款中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包括預繳期)報送上述資料辦理備案。
六、備案有效期限
納稅人辦理軟件企業或集成電路設計(生產)企業定期減免稅優惠備案的有效期限為納稅人辦理備案所屬納稅年度起的剩余優惠期限內。同時主管稅務分局在每個匯算清繳期需對納稅人當年度是否符合減免稅條件進行復核。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當年度停止享受該項優惠。
納稅人辦理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稅率優惠備案的有效期限為當年度,以后年度申請享受需重新辦理備案。
七、備案流程
1、納稅人持上述資料向主管稅務分局備案。
2、主管稅務分局在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備案或不予備案決定,并告知納稅人。
八、申報處理
查賬征收納稅人填報2008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五第38欄。
九、享受減免稅條件說明
1、申請享受財稅〔2008〕1號第一點第二款或第六款優惠的納稅人,須取得軟件企業證書或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證書;
2、申請享受財稅〔2008〕1號第一點第八款中稅率優惠的納稅人,應屬于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如果納稅人申請享受財稅〔2008〕1號第一點第八款中的定期減免稅優惠,還須滿足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條件;
3、申請享受財稅〔2008〕1號第一點第九款優惠的納稅人,須經認定為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
4、申請享受財稅〔2008〕1號第一點第二款、第六款、第八款、第九款的定期減免稅優惠的納稅人,應準確確定其獲利年度的確定及正確計算減免稅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