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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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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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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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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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批準證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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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國務院授權的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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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國家主席令第48號,2001年修正)
第三條: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查批準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在三個月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合營企業經批準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國家主席令第40號,2000年修正)
第五條:申請設立合作企業,應當將中外合作者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等文件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政府(以下簡稱審查批準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四十五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第六條:設立合作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應當自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的成立日期。合作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國家主席令第41號,2000年修正)
第六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審查批準。
第七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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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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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證券、期貨、
保險、信貸、黃
金等金融產品
交易以外的交
易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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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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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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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
第三條:……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必須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設立。
為規范交易場所名稱,凡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除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的外,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前,應征求聯席會議意見。未按上述規定批準設立或違反上述規定在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工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工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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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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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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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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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運輸
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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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運輸
企業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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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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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國家主席令第18號,2009年修正)
第九十二條: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工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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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運輸企
業是指以營利為
目的,使用民用航
空器運送旅客、行
李、郵件或者貨物
的企業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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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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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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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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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性醫療機
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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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執業
許可證》(營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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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地方政府
衛生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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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1994年頒布)
第九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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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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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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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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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金融機
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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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金融
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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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
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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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國家主席令第58號,2006年修正)
第十六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第十九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國家主席令第13號,2003年修正)
第十六條: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2006年頒布)
第十九條:經批準設立的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應當憑金融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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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國有商業銀行、
股份制商業銀行、
城市商業銀行,政
策性銀行,中國郵
政儲蓄銀行,農村
商業銀行、農村合
作銀行、村鎮銀
行、貸款公司、農
村信用合作社、農
村信用合作社聯
合社、農村信用合
作聯社、省農村信
用社聯合社、農村
資金互助社及外
資銀行營業機構
等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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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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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銀行業金融
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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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金融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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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
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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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國家主席令第58號,2006年修正)
第二條第三款: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第十九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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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信托公司、企業
集團財務公司、金
融租賃公司、汽車
金融公司、貨幣經
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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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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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證券
投資基金管理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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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經營許
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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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
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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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國家主席令第5號,2013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二條: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第一百二十八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證券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證券公司設立申請獲得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一百二十九條: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國家主席令第71號,2012年修正)
第十三條: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3.《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2008年頒布)
第十七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辦理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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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分支機
構由中國證券監
督管理委員會派
出機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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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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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期貨
經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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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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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
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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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2012年修正)
第十五條:期貨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條例規定設立的經營期貨業務的金融機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并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公司,經營期貨業務。
2.《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7號,2002號)第九條:期貨經紀公司的設立、合并與分立,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報中國證監會審批。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的設立,由營業部擬設立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核準,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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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營業部設立
由中國證券監督
管理委員會派出
機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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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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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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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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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
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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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家主席令第11號,2009年修訂)
第六十七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七十四條: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七十七條:經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憑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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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公司、保險
經紀機構、保險代
理機構設立分支
機構由中國保險
監督管理委員會
派出機構許可。
2.經營區域僅限
于廣東省的保險
代理機構的設立
由中國保險監督
管理委員會廣東
監管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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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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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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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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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
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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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家主席令第11號,2009年修訂)
第一百一十九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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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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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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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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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
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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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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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兼業代理
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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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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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
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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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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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保
險、信貸、黃金
等金融產品交
易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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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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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或國務院相關
金融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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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
第三條:自本決定下發之日起,除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準的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外……。除依法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準設立從事期貨交易的交易場所外……。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必須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設立。
為規范交易場所名稱,凡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除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的外,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前,應征求聯席會議意見。未按上述規定批準設立或違反上述規定在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工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工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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