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東莞市企業集群注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6日
東莞市企業集群注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群注冊登記管理,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根據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廣東省人民政府《廣東省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群注冊,是指多個有限責任公司以一家企業的住所(經營場所)地址,作為自己的住所登記,并由該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組成企業集群的登記注冊模式。
本辦法所稱托管企業,是指為多個有限責任公司提供住所托管服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集群企業,是指由托管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的有限責任公司。
本辦法所稱住所托管服務,是指托管企業為集群企業提供住所,并代理收發集群企業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等住所聯絡活動。
第三條 政府部門、其他單位或個人通過郵政、快遞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企業登記的住所地址遞送集群企業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等,自托管企業代理簽收之日起,視為已送達集群企業。
托管企業代理簽收遞送給集群企業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后,應立即通知集群企業。
第二章 托管企業登記
第四條 在本市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經市級以上部門認定的孵化器建設運營企業、設立1年以上的企業代理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市注冊的集群注冊托管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可以申請從事住所托管服務。
第五條 申請從事住所托管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供托管服務的住所(經營場所)須有明確的可供送達文書的地址,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場地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申請之日起不少于2年;
(二)申請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近3年在工商、稅務、公安、人民銀行等部門無違法(犯罪)記錄及不良信用記錄;
(三)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曾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負責人,在其任職期間該企業近3年未曾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沒有稅務不良信用記錄。
第六條 從事住所托管服務,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材料,辦理設立登記或經營范圍變更登記,取得“集群企業住所托管”的經營范圍:
(一)辦理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所需的材料;
(二)標明面積的產權證明,屬于租賃房產的,還應當提交載明租賃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
(三)工商、稅務、公安、人民銀行等部門出具的申請企業近3年無違法記錄證明、信用證明,及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近3年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信用記錄證明;
(四)工商、稅務部門出具的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負責人的其他企業,近3年在其任職期間沒有工商、稅務不良信用記錄的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和托管企業秘書的姓名及聯系方式申報表;
(六)申請人簽署的承諾書,承諾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及行業規程;
(七)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執業證書,孵化器建設運營企業提供經市級以上部門認定為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證明。
第七條 托管企業變更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集群企業并協助集群企業辦理住所變更登記。
托管企業申請住所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已通知集群企業的情況說明。
第八條 托管企業終止從事托管業務的,應當通知并協助集群企業辦理住所變更登記,在集群企業住所變更登記全部辦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后,方可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托管企業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注銷登記,須向登記機關提交集群企業住所變更登記全部辦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的情況說明。
第九條 托管企業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和托管企業秘書的姓名及聯系方式發生改變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機關申報。
第三章 集群企業登記
第十條 申辦集群企業憑托管企業出具的住所托管證明文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辦理登記注冊。登記機關在集群企業營業執照住所后加注“(集群注冊)”字樣。
集群企業辦理其他許可審批及登記備案時,需提交住所使用證明或場地證明的,使用托管企業出具的住所托管證明文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許可的企業經營場所需滿足特定面積或布局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下列市場主體不得申請登記為集群企業:
(一)經營范圍涉及《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中所列事項的;
(二)從事生產加工、餐飲服務、旅業、娛樂服務、網吧、藥品、醫療器械、危險化學品、旅行社、融資性擔保、小額貸款、證券服務、拍賣、典當等行業的。
第十二條 托管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的,集群企業應當在托管企業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完成住所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集群企業與托管企業解除托管關系,應當在解除托管關系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住所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并提交解除托管關系的證明。
第四章 托管企業與集群企業義務
第十四條 托管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的,應當在托管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變更后30日內,在原住所(經營場所)繼續為尚未變更至新住所(經營場所)的集群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
第十五條 托管企業為集群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第十六條 托管企業應當為集群企業建立檔案,檔案內容包括:
(一)托管企業代理集群企業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及其他許可、資質、登記申請的結果及相關文件;
(二)集群企業投資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的主體資格證明(身份證件)復印件和上述人員的聯系電話及與集群企業約定的聯系方式;
(三)代理稅務、代理記賬的,應有臺賬及憑證;
(四)托管企業與集群企業簽訂的托管合同書;
(五)其他應保存的檔案資料。
第十七條 托管企業應積極配合監管部門對集群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托管企業應當協助監管部門督促集群企業按時提交年度報告,公示企業信息,及時辦理稅務申報及其他應當辦理的許可。
托管合同到期未續約,或者托管企業與集群企業雙方同意提前解除托管關系的,托管企業應及時通知登記機關。
托管企業發現集群企業違法線索,應當立即通報監管部門,并協助監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托管企業應建立秘書制度,秘書負責與監管部門聯系工作。
第十九條 托管企業未經授權不得泄露或不當使用集群企業財務數據、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身份證號碼、住所、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
第二十條 托管企業應在登記機關指定網站公示本企業登記信息、聯絡信息等信息。
托管企業應當建設本企業的門戶網站,并在網站上公示集群企業名單及其登記注冊信息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稅務登記證。
第二十一條 集群企業應當配合、協助托管企業按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義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下列情形,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外,納入信用管理,登記機關根據情況可以暫停辦理托管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及新設集群企業登記業務,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托管企業隱瞞違法(犯罪)記錄、不良信用記錄等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工商登記,或者串通集群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托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義務,或未按本辦法規定通知、協助集群企業辦理相關登記的。
第二十三條 托管企業根據本辦法規定變更住所(經營場所)或終止托管業務,或集群企業與托管企業解除托管關系,集群企業未按規定時間內辦理住所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托管企業通過約定的聯系方式,超過3個月無法聯絡集群企業的,托管企業應在本企業的門戶網站上公示無法聯絡的集群企業名單并及時書面告知登記機關,登記機關可以根據規定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第二十五條 托管企業、集群企業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由相關部門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 行業自律
第二十六條 鼓勵托管企業成立集群注冊行業協會。
集群注冊行業協會應制定集群注冊托管服務行業規范、集群企業托管業務規程、托管服務合同格式文本,明確托管企業、集群企業的責任義務;對集群注冊行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進行評估預測;協調解決托管企業與集群企業之間的經營糾紛;對違法失信的托管企業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條 鼓勵托管企業加入行業協會,遵守行業規范和業務規程,接受行業協會的管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5日。 ---轉自東莞陽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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