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表體項目填寫
本表是在企業會計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減納稅調整額后計算出“納稅調整后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包括收入類、扣除類、資產類等一次性和暫時性差異)通過納稅調整明細表(附表三)集中體現。本表包括利潤總額的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應納稅額的計算和附列資料四個部分。
1.“利潤總額的計算”中的項目,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其數據直接取自《利潤表》;實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等會計制度的企業,其《利潤表》中項目與本表不一致的部分,應當按照本表要求對《利潤表》中的項目進行調整后填報。
該部分的收入、成本費用明細項目,適用《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或《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通過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和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反映;適用《企業會計準則》、《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附表一(2)《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附表二(2)《金融企業成本費用明細表》的相應欄次;適用《事業單位會計準則》、《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組織,填報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項目明細表》和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項目明細表》。
2.“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和“應納稅額的計算”中的項目,除根據主表邏輯關系計算出的指標外,其余數據來自附表。
3.“附列資料”包括用于稅源統計分析的上年度稅款在本年入庫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