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一收入明細表填報說明
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為本表第2+13行。本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2.第2行“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為本表第3+8行。該行數額填入主表第1行。
3.第3至7行“主營業務收入”:根據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納稅人在會計核算中的主營業務收入。對主要從事對外投資的納稅人,其投資所得就是主營業務收入。
(1)第4行“銷售貨物”:填報從事工業制造、商品流通、農業生產以及其他商品銷售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
(2)第5行“提供勞務”:填報從事提供旅游飲食服務、交通運輸、郵政通信、對外經濟合作等勞務、開展其他服務的納稅人取得的主營業務收入。
(3)第6行“讓渡資產使用權”:填報讓渡無形資產使用權(如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版權、專營權等)而取得的使用費收入以及以租賃業務為基本業務的出租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在主營業務收入中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
轉讓處置固定資產、出售無形資產(所有權的讓渡)屬于“營業外收入”,不在本行反映。
(4)第7行“建造合同”:填報納稅人建造房屋、道路、橋梁、水壩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飛機、大型機械設備等的主營業務收入。
4.第8至12行:按照會計核算中“其他業務收入”的具體業務性質分別填報。
(1)第9行“材料銷售收入”:填報銷售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收入。
(2)第10行“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填報從事代購代銷、受托代銷商品收取的手續費收入。
專業從事代理業務的納稅人收取的手續費收入不在本行填列,而是作為主營業務收入填列到主營業務收入中。
(3)第11行“包裝物出租收入”:填報出租、出借包裝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裝物沒收的押金。
(4)第12行“其他”:填報在“其他業務收入”會計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舉的其他業務收入,不包括已在主營業務收入中反映的讓渡資產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5、第13至16行:填報“視同銷售的收入”。視同銷售是指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提供勞務的行為。第13行數據填列附表三第2行第3列。
(1)第14行“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或《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填報不具有商業實質或交換涉及資產的公允價值均不能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按照稅收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的金額。
(2)第15行“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收入”: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稅收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的金額。
6、第16行“其他視同銷售收入”:填報稅收規定的上述貨物、財產、勞務之外的其他視同銷售收入金額。
7、第17至26行“營業外收入”:填報在“營業外收入”會計科目核算的與其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并據此填報主表第11行。
(1)第18行“固定資產盤盈”: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在資產清查中發生的固定資產盤盈數額。
(2)第19行“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填報納稅人因處置固定資產而取得的凈收益。不包括納稅人在主營業務收入中核算的、正常銷售固定資產類商品。
(3)第20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填報納稅人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易行為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其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和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的;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實現的與收到補價相對應的收益額,在本行填列。
(4)第21行“出售無形資產收益”:填報納稅人因處置無形資產而取得的凈收益。
(5)第22行“罰款收入”:填報納稅人在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取得的罰款收入。
(6)第23行“債務重組收益”: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納稅人,填報確認的債務重組利得。
(7)第24行“政府補助收入”:填報納稅人從政府無償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實行會計制度下補貼收入核算的內容。
(8)第25行“捐贈收入”:填報納稅人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9)第26行“其他”:填報納稅人在“營業外收入”會計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舉的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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