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一(2)《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填報說明
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行“營業收入”:填報納稅人提供金融商品服務所取得的收入。
2.第2行“銀行業務收入”:填報納稅人從事銀行業取得的業務收入。
3.第3行“銀行利息收入”:填報納稅人存貸款業務等確認各項利息收入,包括:存放同業、存放中央銀行、發放貸款及墊款、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等利息收入。
4.第4行“存放同業”:填報納稅人存放于境內、境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款項的利息收入。
5.第5行“存放中央銀行”:填報納稅人存放于中國人民銀行的各種款項利息收入。
6.第6行“拆出資金”:填報納稅人拆借給境內、境外其他金融機構款項的利息收入。
7.第8行“買入返售金融資產”:填報納稅人按照返售協議約定先買入再按固定價格返售的票據、證券、貸款等金融資產所融出資金的利息收入。
8.第9行“其他”:填報納稅人除本表第4行至第8行以外的其他利息收入,包括債券投資利息等收入。
9.第10行“銀行業手續費及傭金收入”項目:填報納稅人在提供相關金融業務服務時向客戶收取的費用。包括:匯款和結算手續費、銀行卡手續費、代理手續費、顧問和咨詢費、受托業務傭金等。
10.第21行“保費收入”:填報納稅人從事保險業務確認的原保費收入和分保費收入。
11.第22行“分出保費”:填報納稅人(再保險分出人)向保險接受人分出的保費。
12.第23行“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填報納稅人提取的非壽險原保險合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再保險合同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13.第25行“證券業務收入”:填報納稅人從事證券營業收入、利息凈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金額等于第26+33+34行。
14.第26行“手續費及傭金收入”:填報納稅人承銷、代理兌付等業務實現的手續費收入和發生的各項手續費、傭金等,包括:證券承銷業務、證券經紀業務、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代理兌付證券、代理保管證券、證券委托管理資產手續費等收入。金額等于第27+28+29+30+31+32行。
15.第33行“利息凈收入”:填報納稅人從事證券業務取得的利息凈收入。
16.第34行“其他業務收入”:填報納稅人取得的投資收益、匯兌收益等。
17.第35行“其他金融業務收入”:填報納稅人核算的除上述金融業務外取得的收入,包括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金額等于36+37行。
18.第38行“視同銷售收入”:填報納稅人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會計核算不作收入,按稅收規定視同銷售取得的收入。
19.第39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填報不具有商業實質或交換涉及資產的公允價值均不能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按照稅收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的金額。
20.第40行“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收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不填報。
21.第41行“其他視同銷售收入”:填報稅收規定的上述未列舉的其他視同銷售收入金額。
22.第42行“營業外收入”:填報在“營業外收入”會計科目核算的與其營業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金額等于第43+44+45+46+47+48行。并據此填報主表第11行。
23.第43行“固定資產盤盈”:填報納稅人在資產清查中發生的、計入營業外收入中核算的固定資產盤盈數額。
24.第44行“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填報納稅人因處置固定資產而取得的凈收益。不包括納稅人在主營業務收入中核算的、正常銷售固定資產類商品。
25.第45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填報納稅人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易行為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其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和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的。
26.第46行“出售無形資產收益”:填報納稅人因處置無形資產而取得的凈收益。
27.第47行“罰款凈收入”:填報納稅人在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取得的罰款收入。
28.第48行“其他”:填報納稅人在“營業外收入”會計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舉的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