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二(2)《金融企業成本費用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或《企業會計準則》的商業銀行、政策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并實行查帳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居民納稅人填報。
二、填報依據和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會計核算的有關明細科目分析填報,應準確歸集成本費用,分別填入相關項目。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行“營業成本”:填報金融企業提供金融商品服務所發生的成本費用。金額等于第2+17+31+38行。
2.第3行“銀行利息支出”:填報納稅人經營存貸款業務等發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同業存放、向中央銀行借款、吸收存款、賣出回購金融資產、發行債券和其他業務利息支出。
3.第11行“銀行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填報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活動相關的各項手續費、傭金等支出。
4.第17行“保險業務支出”:填報納稅人發生的賠付支出、提取保險責任準備金、手續費支出、分保費用、退保金、保戶紅利支出業務及管理費等支出總額,扣減攤回賠付支出、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攤回分保費用等項目后的支出總額。
5.第19行“退保金”:填報納稅人壽險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時按照約定應當退還投保人的保單現金價值。
6.第20行“賠付支出”:填報納稅人支付的原保險合同賠付款項和再保險賠付款項。
7.第21行“攤回賠付支出”:填報納稅人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賠付成本。
8.第22行“提取保險責任準備金”:填報納稅人提取的原保險合同保險責任準備金,包括提取的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9.第23行“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填報納稅人從事再保險業務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保險責任準備金,包括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10.第24行“保單紅利支出”:填報納稅人按原保險合同約定支付給投保人的紅利。
11.第25行“分保費用”:填報納稅人向再保險分出人支付的分保費用。
12.第26行“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填報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相關的手續費、傭金支出。
13.第28行“攤回分保費用”:填報納稅人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分保費用。
14.第31行“證券業務支出”:填報納稅人核算的證券手續費支出和證券其他業務支出。金額等于本表第32+36+37行。
15.第32行“證券手續費支出”:填報納稅人代理承銷、兌付和買賣證券等業務發生的各項手續費、風險結算金、承銷業務直接相關的各項費用及傭金支出。
16.第38行“其他金融業務支出”:填報納稅人核算的除上述金融業務外與其他金融業務收入對應的其他業務支出,包括業務支出和其他業務支出。金額等于本表39+40行。
17.第41行“視同銷售應確認成本”:填報納稅人發生的與稅收規定視同銷售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金額等于本表42+43+44行。
18.第45行“營業外支出”:填報納稅人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等。金額等于本表第46+47+48+49+50行。
四、表內、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
1.第1行=第2+17+31+38行。
2.第2行=第3+11+15+16行。
3.第3行=第4至10行合計。
4.第11行=第12+13+14行。
5.第17行=第18+30行。
6.第18行=第19+20―21+22―23+24+25+26+27―28+29行。
7.第31行=第32+36+37行。
8.第32行=第33+34+35行。
9.第38行=第39+40行。
10.第41行=第42+43+44行。
11.第45行=第46至50行合計。
(二)表間關系
1.第1行=主表第2行;
2.第41行=附表三第21行第4列;
3.第45行=主表第12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