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執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并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填報。
二、填報依據和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會計制度核算的所有支出項目及稅收規定準予扣除的支出項目。并據以填報主表第2行“營業成本”。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本表第1至10行:填報納稅人的所有支出項目。
2.第1行“支出總額”:填報納稅人的支出總額(含不征稅收入形成的支出)。金額等于第2至10行合計。
3.第2至10行:填報按稅收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調整后的金額。
4.第3行“上繳上級支出”:填報實行收入上繳辦法的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的定額或者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來源于會計科目“上繳上級支出”。
5.第4行“撥出專款”:填報按照規定或批準的項目撥出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來源于會計科目“撥出專款”。
6.第5行“專款支出”,填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指定項目或用途并需要單獨報賬的專項資金的實際支出數。來源于會計科目“專款支出”。
7.第6行“事業支出”:填報納稅人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包括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來源于會計科目“事業支出”。
8.第7行“經營支出”:填報納稅人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來源于會計科目“經營支出”。
9.第8行“對附屬單位補助”:填報納稅人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來源于會計科目“附屬單位補助”。
10.第9行“結轉自籌基建”:填報納稅人達到基建額度的支出。來源于會計科目“在建工程”。
11.第10行“其他支出”:填報上述第2行至第9行之外的支出,包括非常損失、捐贈支出、賠償金、違約金等。
12.第11行“不準扣除的支出總額”:填報稅收規定的不允許稅前扣除的項目,包括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具體分三種方式填報:
(1)稅收規定不允許扣除的支出項目金額:采取據實核算支出項目的,根據實際發生額填報。
(2)采取按分攤比例計算支出項目金額:填報金額=第1行×(1-應納稅收入總額占全部收入總額比例)。
(3)采取據實核算又按分攤比例計算支出項目金額:填報金額=(第1-12行)×(1-應納稅收入總額占全部收入總額比例)。
13.第14行“準予扣除的支出總額”:金額等于第1-11行。據此填報主表第2行“營業成本”。
四、表內、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
1.第1行=第2行至10行合計。
2.第14行=第1-11行。
(二)表間關系
1.第14行=主表第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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