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居民納稅人填報。
二、填報依據和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核算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進行納稅調整增加、減少項目的金額。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本表納稅調整項目按照“收入類項目”、“扣除類項目”、“資產類調整項目”、“準備金調整項目”、“房地產企業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其他”六個大項分類填報匯總,并計算出納稅“調增金額”和“調減金額”的合計數。
數據欄分別設置“賬載金額”、“稅收金額”、“調增金額”、“調減金額”四個欄次。“賬載金額”是指納稅人在計算主表“利潤總額”時,按照會計核算計入利潤總額的項目金額。“稅收金額”是指納稅人在計算主表“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收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金額。
“收入類調整項目”:“稅收金額”扣減“賬載金額”后的余額為正,填報在“調增金額”,余額如為負數,填報在“調減金額”。其中第4行“3.不符合稅收規定的銷售折扣和折讓”除外,按“扣除類調整項目”的規則處理。
“扣除類調整項目”、“資產類調整項目”:“賬載金額”扣減“稅收金額”后的余額為正,填報在“調增金額”,余額如為負數,將其絕對值填報在“調減金額”。
“其他”填報其他項目的“調增金額”、“調減金額”。
采用按分攤比例計算支出項目方式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納稅人,“調增金額”、“調減金額”須按分攤比例后的金額填報。
本表打*號的欄次均不填報。
(一)收入類調整項目
1.第1行“一、收入類調整項目”:填報收入類調整項目第2行至第19行的合計數。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報。
2.第2行“1.視同銷售收入”:填報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應作應稅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收入。
(1)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分析填報第3列“調增金額”。
(2)金融企業第3列“調增金額”取自附表一(2)《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第38行。
(3)其他企業第3列“調增金額”取自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第13行。
(4)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
3.第3行“2.接受捐贈收入”: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接受捐贈納入資本公積核算應進行納稅調整的收入。第3列“調增金額”等于第2列“稅收金額”。第1列“賬載金額”和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
4.第4行“3.不符合稅收規定的銷售折扣和折讓”:填報不符合稅收規定的銷售折扣和折讓應進行納稅調整的金額。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和折讓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銷售折扣和折讓。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第1列與第2列的差額。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
5.第5行“4.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的收入”:填報會計上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計稅時按照收付實現制確認的收入,如分期收款銷售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稅收規定按收付實現制確認的收入、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收入的確認、利息收入的確認、租金收入的確認等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規定不一致應進行納稅調整產生的時間性差異的項目數據。
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會計核算確認的收入;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稅收規定確認的應納稅收入或可抵減收入;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按會計核算與稅收規定確認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按會計核算與稅收規定確認的可抵減暫時性差異。
6.第6行“5.按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對初始投資成本調整確認收益”: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十一《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第5列“權益法核算對初始投資成本調整產生的收益”的“合計”行的絕對值。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3列“調增金額”不填。
7.第7行“6.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的投資損益”:第3列“調增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根據附表十一《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分析填列。第1列“賬載金額”和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
8.第8行“7.特殊重組”:填報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免稅改組產生的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應進行納稅調整的金額。
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會計核算的賬面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稅收規定的收入金額;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應納稅調整增加的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應納稅調整減少的金額。
9.第9行“8.一般重組”:填報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產生的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規定不一致應進行納稅調整的數據。
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會計核算的賬面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稅收規定的收入金額;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應納稅調整增加的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應納稅調整減少的金額。
10.第10行“9.公允價值變動凈收益”:第3列“調增金額”或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七《以公允價值計量資產納稅調整表》第10行“合計”第5列“納稅調整額(納稅調減以“一”表示)”。附表七第5列“納稅調整額”第10行“合計”數為正數時,附表三第10行“公允價值變動凈收益”第3列“調增金額”取自附表七第10行第5列;為負數時,附表三第10行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七第10行第5列的負數的絕對值。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
11.第11行“10.確認為遞延收益的政府補助”:填報納稅人收到不屬于稅收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會計上計入遞延收益,稅收規定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而產生的差異應進行納稅調整的數據。
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會計核算的賬面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稅收規定的收入金額;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應納稅調整增加的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應納稅調整減少的金額。
12.第12行“11.境外應稅所得”: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六《境外所得稅抵扣計算明細表》第2列“境外所得”合計行。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3列“調增金額”不填。
13.第13行“12.不允許扣除的境外投資損失”: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境外投資除合并、撤消、依法清算外形成的損失。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
14.第14行“13.不征稅收入”: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項目明細表》第12行“不征稅收入總額”。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3列“調增金額”不填。
15.第15行“14.免稅收入”: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1行“免稅收入”金額欄數據。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3列“調增金額”不填。
16.第16行“15.減計收入”: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6行“減計收入”金額欄數據。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3列“調增金額”不填。
17.第17行“16.減、免稅項目所得”: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14行“減免所得額合計”金額欄數據。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3列“調增金額”不填。
18.第18行“17.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9行“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金額欄數據。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3列“調增金額”不填。
19.第19行“18.其他”填報會計與稅收有差異需要納稅調整的其他收入類項目金額。
(二)扣除類調整項目
1.第20行“二、扣除類調整項目”:填報扣除類調整項目第21行至第40行的合計數。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報。
2.第21行“1.視同銷售成本”: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視同銷售收入相對應的成本費用。
(1)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分析填報第4列“調減金額”。
(2)金融企業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二(2)《金融企業成本費用明細表》第41行。
(3)一般企業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第12行。
(4)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3列“調增金額”不填。
3.第22行“2.工資薪金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企業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和直接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稅收允許扣除的工資薪金額,對工效掛鉤企業需對當年實際發放的職工薪酬中應計入當年的部分予以填報,對非工效掛鉤企業即為賬載金額,本數據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的基數;第3列“調增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需分析填列。
4.第23行“3.職工福利費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企業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和直接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福利費;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職工福利費,金額小于等于第22行“工資薪金支出”第2列“稅收金額”×14%;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則第3列不填;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繼續執行“工效掛鉤”的企業按規定應納稅調減的金額等。
5.第24行“4.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企業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和直接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教育經費;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金額小于等于第22行“工資薪金支出”第2列“稅收金額”×2.5%,或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金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則第3列不填;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繼續執行“工效掛鉤”的企業按規定應納稅調減的金額等。
6.第25行“5.工會經費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企業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和直接計入成本費用的工會經費;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工會經費,金額等于第22行“工資薪金支出”第2列“稅收金額”×2%減去沒有工會專用憑據列支的工會經費后的余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則第3列不填;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繼續執行工效掛鉤的企業按規定應納稅調減的金額等。
7.第26行“6.業務招待費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第2列“稅收金額”經比較后填列,即比較“本行第1列×60%”與“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第1行×5‰”或“附表一(2)《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第(1+38)行×5‰”或“主表第1行×5‰”兩數,孰小者填入本行第2列;如本行第1列≥第2列,本行第1列減去第2列的余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
8.第27行“7.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支出”:第3列“調增金額”取自附表八《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跨年度納稅調整表》第7行“本年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納稅調整額”,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八《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跨年度納稅調整表》第10行“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結轉額”。第1列“賬載金額”和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
9.第28行“8.捐贈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企業實際發生的所有捐贈。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稅收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捐贈限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則第3列不填;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
10.第29行“9.利息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計入財務費用的利息支出;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其中,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符合稅收規定債權性投資和權益性投資比例的,再根據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填報;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減去第1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4列“調減金額”。
11.第30行“10.住房公積金”: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住房公積金;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則第3列不填;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
12.第31行“11.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罰金、罰款和被罰沒財物的損失,不包括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第3列“調增金額”等于第1列;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
13.第32行“12.稅收滯納金”: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稅收滯納金。第3列“調增金額”等于第1列;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
14.第33行“13.贊助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且不符合稅收規定的公益性捐贈范圍的捐贈,包括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各種贊助支出。第3列“調增金額”等于第1列;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
廣告性的贊助支出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規定處理,在第27行“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支出”中填報。
15.第34行“14.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包括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金額;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則第3列不填;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會計核算中未列入當期費用,按稅收規定允許當期扣除的金額。
16.第35行“15.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補充性質的社會保障性繳款;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金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則第3列不填;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會計核算中未列入當期費用,按稅收規定允許當期扣除的金額。
17.第36行“16.與未實現融資收益相關在當期確認的財務費用”: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采取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時,按會計準則規定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分期攤銷沖減財務費用的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和第3列“調增金額”需分析填列。。
18.第37行“17.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第3列“調增金額”等于第1列;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
19.第38行“18.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本年度實際發生的與不征稅收入相關的支出;第3列“調增金額”等于第1列;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
20.第39行“19.加計扣除”: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9行“加計扣除額合計”金額欄數據。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3列“調增金額”不填。
21.第40行“20.其他”填報會計與稅收有差異需要納稅調整的其他扣除類項目金額,如分期收款銷售方式下應結轉的存貨成本、一般重組和特殊重組的相關扣除項目調整。
(三)資產類調整項目
1.第41行“三、資產類調整項目”:填報資產類調整項目第42行至第48行的合計數。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報。
2.第42行“1.財產損失”: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需報稅務機關審批的財產損失金額,以及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轉讓、處置所得(損失)和金融資產轉讓、處置所得等損失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稅務機關審批的本納稅年度財產損失金額,以及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轉讓、處置所得(損失)和金融資產轉讓、處置所得等損失金額,長期股權投資除外;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的絕對值填入第4列“調減金額”。
3.第43行“2.固定資產折舊”: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行“固定資產”第7列“納稅調整額”的正數;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行“固定資產”第7列“納稅調整額”負數的絕對值。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
4.第44行“3.生產性生物資產折舊”: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第7行“生產性生物資產”第7列“納稅調整額”的正數;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第7行“生產性生物資產”第7列“納稅調整額”的負數的絕對值。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
5.第45行“4.長期待攤費用”: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0行“長期待攤費用”第7列“納稅調整額”的正數;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0行“長期待攤費用”第7列“納稅調整額”的負數的絕對值。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
6.第46行“5.無形資產攤銷”: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5行“無形資產”第7列“納稅調整額”的正數;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5行“無形資產”第7列“納稅調整額”的負數的絕對值。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
7.第47行“6.投資轉讓、處置所得”:第3列“調增金額”和第4列“調減金額”需分析附表十一《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后填列。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
8.第48行“7.油氣勘探投資”:第3列填報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6行“油氣勘探投資”第7列“納稅調整額”的正數;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6行“油氣勘探投資”第7列“納稅調整額”負數的絕對值。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
9.第49行“油氣開發投資”:第3列填報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7行“油氣開發投資”第7列“納稅調整額”的正數;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7行“油氣開發投資”第7列“納稅調整額”負數的絕對值。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
10.第50行“7.其他”填報會計與稅收有差異需要納稅調整的其他資產類項目金額。
(四)準備金調整項目
第51行“四、準備金調整項目”: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附表十《資產減值準備項目調整明細表》第16行“合計”第5列“納稅調整額”的正數;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附表十《資產減值準備項目調整明細表》第16行“合計”第5列“納稅調整額”的負數的絕對值。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
(五)房地產企業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
第52行“五、房地產企業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從事房地產業務的納稅人本期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稅收規定的預計利潤率計算的預計利潤;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本期將預售收入轉為銷售收入,其結轉的預售收入已按稅收規定的預計利潤率計算的預計利潤轉回數。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
(六)特別納稅調整應稅所得
第53行“六、特別納稅調整應稅所得”: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特別納稅調整規定,自行調增的當年應稅所得。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
(七)其他
第54行“六、其他”:其他會計與稅收存在差異的項目,第1列“帳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報。
四、表內及表間關系
調增金額欄、調減金額欄大于等于0。
第55行“合計”:調增金額、調減金額分別等于第1、20、41、51、52、53、54行之和。
(一)表內關系
1.第1行=第2+3+...+19行。
2.第20行=第21行+22行+...+40行。
3.第41行=第42+43+...+50行。
(二)表間關系
1.一般企業:第2行第3列=附表一(1)第13行。
金融企業:第2行第3列=附表一(2)第38行。
2.第6行第4列=附表十一第5列“合計”行的絕對值。
3.第12行第4列=附表六“合計”行第2列的絕對值。
4.附表七第10行第5列為正數時:
第10行第3列=附表七第10行第5列。
附表七第10行第5列為負數時:
第10行第4列=附表七第10行第5列負數的絕對值。
5.第14行第4列=附表一(3)第10行。
6.第15行第4列=附表五第1行。
7.第16行第4列=附表五第6行。
8.第17行第4列=附表五第14行。
9.第18行第4列=附表五第39行。
當主表23行為負數時:且23行負數的絕對值大于附表三第18行第4列,則附表三第18行第4列=附表五第39行=0;當主表23行為負數時:且23行負數的絕對值小于附表三第18行第4列,則附表三第18行第4列=附表五第39行=主表23行負數絕對值
10.一般企業:第21行第4列=附表二(1)第12行。
金融企業:第21行第4列=附表二(2)第41行。
11.第27行第3列=附表八第7行。
27行第4列=附表八第10行。
12.第39行第4列=附表五第9行。
13.附表九第1行第7列為正數時:
第43行第3列=附表九第1行第7列。
附表九第1行第7列為負數時:
第43行第4列=附表九第1行第7列負數的絕對值。
14.附表九第7行第7列為正數時:
第44行第3列=附表九第7行第7列。
附表九第7行第7列為負數時:
第44行第4列=附表九第7行第7列負數的絕對值。
15.附表九第10行第7列為正數時:
第45行第3列=附表九第10行第7列。
附表九第10行第7列為負數時:
第45行第4列=附表九第10行第7列負數的絕對值。
16.附表九第15行第7列為正數時:
第46行第3列=附表九第15行第7列。
附表九第15行第7列為負數時:
第46行第4列=附表九第15行第7列負數的絕對值。
17. 附表九第16行第7列為正數時:
第48行第3列=附表九第16行第7列。
附表九第16行第7列為負數時:
第48行第4列=附表九第16行第7列負數的絕對值。
18. 附表九第17行第7列為正數時:
第49行第3列=附表九第17行第7列。
附表九第17行第7列為負數時:
第49行第4列=附表九第17行第7列負數的絕對值。
19.附表十第17行第5列合計數為正數時:
第51行第3列=附表十第17行第5列。
附表十第17行第5列合計數為負數時:
第51行第4列=附表十第17行第5列的絕對值。
18.第55行第3列=主表第14行
19.第55行第4列=主表第15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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